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申请条件:
排污单位需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需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以及因不可抗拒外力和不可预见故障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
四、 办理材料:
1、排污单位需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报批表》,并提供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污总量得以有效控制的保证措施。
2、排污单位需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提前30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报批表》,并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污总量得以有效控制的保证措施。
3、因不可抗拒外力和不可预见故障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在设施停运后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报批表》,并提供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下,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污总量得以有效控制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五、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二楼环污科(2)
六、办理时间: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25-57214381。
八、办事流程:受理→ 审查→ 批复
附: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报批表
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报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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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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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种类 |
闲置( ) 拆除(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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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闲置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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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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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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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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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闲置或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
设施种类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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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处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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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处理量及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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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的理由和期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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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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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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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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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审批 意见 |
(盖章) 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两份,环保局和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