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排污费征收
办事
程序
申报登记、审核、核定、公告及排污费的缴纳
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
材料
1、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2份
2、《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2份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支撑文件(见附件)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审批责任和审查要点
1、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2、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的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承诺时限
企业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工作日内申报,
环境监察机构受理后20工作日内给出缴纳决定书
收费说明
依据排污核定数收费
办理地点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监察大队综合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夏季15:00)--18:00
咨询电话
025-57202217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