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12-26)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18)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条件
1、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核发的环评批复;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一致;
2、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执行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提出的措施和要求。
四、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局环污科办理);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3、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监察报告,纸件1份(溧水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4、接管企业需取得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接纳协议或排水许可证(接管的排污单位需提供)
五、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二楼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防治科2
六、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25-57214381;投诉电话:025-57213862
八、办理流程: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核查→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表→材料初步审核(各项材料齐全)→各部门会审(报告书项目现场组织验收)→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核发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