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日期:2017-07-2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办理范围:机动车维修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5、《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要求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6、《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201631日起,除《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下放至省环保厅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外,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四、办理材料:

1.《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含电子文件)。

4.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6.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7.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9.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

10.委托环境监测协议。

11.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12.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13.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废矿物油、废镉镍电池接受处置合同

五、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办理流程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至环保局固废科----受理----审批----审批公示----发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

八、办公地址:溧水区中山西路28号固废和核与辐射管理科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夏季)

十、办公电话:025-56613076

 

 

 

 

 

一、事项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二、办理范围: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批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要求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委托经营单位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四、办理材料:

1、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许可证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导致危险废物必须超一年贮存的。

 

3、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许可证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导致危险废物必须超一年贮存的。

2、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至环保局固废科----受理----审批----审批公示----审批件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公地址:溧水区中山西路28号固废和核与辐射管理科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夏季)

十、办公电话:025-56613076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107 传真:025-5721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