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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日期:2017-10-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创新环境管理手段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实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直属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直属单位依法对《南京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规定的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

第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是随机抽查工作的主体,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对纳入日常监管信息库的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随机抽查的重点是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抽查内容按照《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

第七条  对挂牌督办、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重大活动环境执法保障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章 随机抽查规则、比例、频次、方式

第八条  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本辖区执法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信用评级、区域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第九条  对列入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污染源;区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内市级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为每季度不少于25%,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巡查。

区环境保护局对区级重点排污单位的随机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以外一般排污单位,其抽查比例为:根据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区环保局按照不小于110确定抽查数量。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多、环境风险等级高、有环境违法记录等类型的污染源,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可以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中将监管等级从“一般”提升到“重点”,或设置“必查”属性明确抽查周期。

第十二条  为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原则上每年对一般排污单位的随机抽查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因网格化管理、分片管理工作模式需要,对固定片区内的污染源的抽查,可以采取“固定片区人员+非固定片区人员”的执法人员组成模式,但必须确保有非本片区执法人员参加随机抽查。

第四章 随机抽查任务管理

第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区环境保护局原则上于每月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参加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并形成排班表印发全体执法人员,排班表只显示执法人员和日期,不显示抽查对象信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任务排班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其他执法任务、重大活动环境保障,以及执法人员病假、事假等因素导致抽查任务无法按时执行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延后执行并在“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中备注,原则上随机抽查任务不得取消。

第五章 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  抽查保密。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前,“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于当天将执法任务推送至“移动执法系统”,并自动发送短信至相关执法人员提示任务信息,内容包括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抽查留痕。环保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前,“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于当天自动对“移动执法系统”进行任务派单。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后,“移动执法系统”对“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自动反馈抽查结果。因故障等导致移动执法装备现场无法使用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手工填写的执法文书、现场影视频资料等手动录入至移动执法系统。

第十九条  依法处罚。对抽查中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登录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进行立案,依法从严查处。市环保局在对区(园区)管辖污染源的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需要移交区(园区)环保局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事后督查。区环境保护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罚应及时进行时候督察,对市环保局随机抽查中发现区(园区)管辖污染源存在的环境问题,移交给我区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移交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市环保局,确保件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执法。

第二十一条  结果运用。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工作与环境信用评级体系之间的互动机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降低其环境信用评级。对环境信用评级为“黑色”、“红色”评级的污染源,加强监管,提高抽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联合抽查。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抽查或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区环境保护局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对违反抽查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区环境保护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查处结果等。

第六章 “两库一平台”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建设维护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区(园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省环保厅、市政府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库的运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两库”的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环境保护局要确保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中污染源信息的完整性,便于污染源分类、分片管理及检索、分析。

第二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将持证执法人员全部纳入执法人员库,可以根据执法人员岗位和分工的不同,在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适当调整抽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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