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3、协助编制有关专项规划,负责提出环境保护内容;
4、组织拟制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6、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大气、声环境功能区划及达标管理;
8、组织编制全区生态红线规划,并监督实施;
9、会同编制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组织申报中央、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11、编制并组织实施区级环境保护资金项目计划;
12、参与区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
13、编制全区排污费征收计划,负责全区排污费使用监督管理;
1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
15、参与拟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16、负责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17、组织实施环境绿色信贷工作;
18、组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19、负责全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20、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1、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22、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23、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24、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工作;
25、督促有关部门在编制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6、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27、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工作;
28、组织实施区域限批措施;
29、负责监管区级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落实情况;
30、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
31、组织拟定大气、水、噪声、固废、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32、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工作;
33、监督和协调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工作;
34、监督和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35、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36、组织实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7、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排污收费等制度;
38、负责全区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
39、指导全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40、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1、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固废(危废)处置和限期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2、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执法后督察等专项行动;
43、承担全区环境监察工作;
44、指导建立企业、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
45、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6、负责指导全区环境信访工作;
47、协调和处理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48、组织并监督实施全区污染总量控制工作;
49、负责国家、省对全区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督考核的牵头组织与协调;
50、负责编制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与考核;
51、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
52、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53、负责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的登记,并对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5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学武器处置的监督管理;
55、负责全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的申报登记、许可预审等工作;
56、负责发布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处置状况等信息;
57、配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固废(危废)处置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58、负责建设管理全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59、组织实施全区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
60、负责区管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
61、组织编制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2、负责全区辐射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63、负责建设管理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64、配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65、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工作;
66、配合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核工作;
67、组织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
68、负责国家生态市创建、复核工作;
69、配合做好指导生态园区创建工作;
70、负责指导生态区、乡镇(街道)、村创建工作;
71、参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2、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
73、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74、负责秸秆禁烧的组织、督查与考核;
75、配合做好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76、参与和协调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77、负责“基本实现现代化”环保目标考核推进工作;
78、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79、负责制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0、指导和督促开发区、镇(街道)制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81、负责制定全区大气环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启动工作;
82、负责制定全区流域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启动工作;
83、负责大气污染、流域污染等联防联控工作;
84、指导和管理全区重点风险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85、监督重点企业执行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和建设环境安全设施,落实风险防控整治工作;
86、组织环境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87、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损害评估;
88、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
89、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环境监测计划;
90、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
91、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92、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93、指导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94、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规划计划、政策和规范;
95、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6、承担环境科技交流工作;
97、负责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区内履约工作;
98、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环保系统信息化建设;
99、负责指导全区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
100、负责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101、负责指导全区环保系统宣传教育工作;
102、负责拟制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103、负责全区重大环境新闻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104、负责组织“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105、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6、指导开发区、镇(街道)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107、配合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做好环保机构双重管理工作;
108、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109、负责全区保系统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行政权力类事项
已公布,详见溧政发〔2015〕25号文。
三、公共服务类事项
1、提供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公开服务,通过网站定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具体承办机构为:办公室;
2、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信访接待服务,接受和处理本级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市、区长信箱、局长信箱、12345等各类信访件的答复及来访人员的接待。具体承办机构为:环境监察大队;
3、提供全区环境质量报告、生态状况公报服务,通过网站等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具体承办机构为:环境监测站;
4、提供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服务。具体承办机构为:法规科、党总支;
5、提供区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审批窗口服务。具体承办机构为:环境评价与污染防治科(环保窗口)。
四、协同职责事项
1、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为:区环保局承担工业污染防治、排污单位的排口水质监管、相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牵头考核等责任。区水务部门承担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置、水资源保护的的牵头责任。区农业部门承担农村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牵头责任。区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的牵头责任。
2、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为:区环保局承担涉及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责任。区农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区住建部门承担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牵头责任。
五、内部管理事项
1、负责开展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
2、负责文电、档案、密码、印章、纪要、保密等工作;
3、负责全区综合性环保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
4、负责拟制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5、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用房的分配、维修,办公用品的管理,车辆保障及安全工作;
6、负责收集、分析、报送环境舆情动态信息;
7、负责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8、组织编制下达年度部门预决算,并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9、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0、负责机关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等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医药费报销等会计核算工作;
11、负责局系统物价和票据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
12、负责局系统党建、理论教育以及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13、负责指导全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14、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管理工作;
15、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及下属单位事业人员考核工作;
16、负责落实公务员公共教育培训计划,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17、负责做好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18、负责做好统战工作;
19、负责劳动工资审核、福利待遇和干部保健工作;
20、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21、负责工作人员调配、招录和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
22、负责提出国(境)外考察培训人选及政审管理工作;
23、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24、负责党群工作、作风行风建设;
25、负责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
26、负责区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7、负责区环境执法指挥中心的牵头组织职责。
28、负责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9、负责区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0、负责区扬尘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31、负责区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2、负责指导区环境科学学会工作;
33、负责指导区环保产业协会工作。
六、追责事项
对应部门责任清单,如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违法违纪等情形(行为),应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依法追责,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