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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管理规程(试行)
日期:2017-10-1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三条 省环保厅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创建。创建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开展创建的地区要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市、县创建、达到省级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授予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称号。

  第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市、县(市、区),符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条件的,由省环保厅直接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要求,省环保厅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称号。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条件的,同时报环境保护部申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考核验收。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市、县(市、区),直接申请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以及辖区内含乡镇和建制村的设区市所属区,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第六条 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申请组织评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由省环保厅组织评审。

  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于次年31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及时归档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省环保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暗访暗查等形式,对开展创建的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实事求是肯定成绩,重点查找薄弱环节,形成评估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开展整改,为考核验收打好基础。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申请省级创建技术评估: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各项标准。

  第十三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五)创建地区近3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预审意见。省环保厅在1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2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前,省环保厅组织对申请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情况进行暗查,形成工作报告,作为技术评估的重要参考。对申请符合要求、初步审查和暗查无明显问题的地区,省环保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暂缓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资料片;

  (二)审核资料台帐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开展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垃圾转运体系建设、乡镇医疗废弃物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信访调处、镇村环保工作机构等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及创建宣传教育等情况。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路线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四)集中汇总,形成技术评估意见。意见不作定性结论,重点突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五)召开技术评估通报会,向地方政府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将在技术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正式拟文向地方政府函告具体整改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认真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交整改报告,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组成考核组,根据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暗访暗查、整改核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地方政府创建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考核,考察特色亮点,继续查找不足,形成考核意见,指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做好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通过技术评估,且完成整改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申请考核验收。

  县(市、区)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文件;

  (二)技术评估整改工作报告;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四)设区市环保局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各项标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申请考核验收:

  设区市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五)地方近3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对整改报告(或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提交推荐意见。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后,委托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预审意见。预审不合格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组织对申请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和重点污染源进行暗查,形成工作报告,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暗查发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将征询并汇总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创建地区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此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主要包括:

  (一)法规处提供的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二)规财处提供的3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县区减排情况由设区市环保局提供);

  (三)大气处提供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水处提供的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五)监测处提供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六)环监局或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提供的重点污染源检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信访办提供的年度环境信访举报情况;

  (八)监测中心提供的近3年整体环境质量(重点点位断面)变化、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及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情况;

  (九)宣教中心提供的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情况;

  (十)固管中心提供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情况;

  (十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控指数情况及重点源在线监控联网、运行情况;

  (十二)应急中心提供的近3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前,创建地区应当至少提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公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有关事项,公布省环保厅和设区市环保局的信访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受理公众的信访举报投诉等。

  考核前公告期经查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考核期间的环境信访举报,由省环保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符合要求,相关前置环节均到位的地区,省环保厅在2个月内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考核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创建工作和整改情况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资料片。

  (二)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创建指标达标情况,检查创建档案资料;

  (四)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

  (六)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环保厅将在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正式拟文向地方政府函告具体整改建议。创建地区要对照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抓紧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创建地区要提交整改报告,县(市、区)整改报告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设区市整改情况直接报省厅审核。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拟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省环保厅在江苏环保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保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地区,省环保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予以命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环保厅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环保厅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省环保厅将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省环保厅将终止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审查;已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省环保厅将撤销其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三)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四)在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省环保厅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专家库。专家实行全程负责制,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的资料审查、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整改情况审核等,全程进行指导把关。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省级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坚持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科学高效、求真务实的作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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