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溧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4-07-1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00六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六年九月八日印发                                          

                                                                  共印一五0 溧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县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南京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适用本方案: 

(一)因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因危险废物或核辐射引发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二)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同配合。 

(三)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控制,组织抢险救援。 

(四)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务局、建设局、农林局、气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的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污染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各环境污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咨询服务工作,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测定事故现场造成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对伤员的搜救工作。 

5、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8、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专项资金的保障。 

9、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1、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应急泄污、冲污调水预案;负责污染水体泄污、冲污水源的调配;制定应急停、供自来水预案。事故一旦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危害,负责自来水应急停、供工作。 

13、县农林局:负责制定动植物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区域家禽、鱼类以及作物的避险及损害评估。 

14、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四、现场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专业组: 

(一)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环境保护分队的指挥与调度,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环境监察、监测等行动的组织,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污染事故处置建议,向上级现场指挥部请示或报告工作,向参与环境污染的事故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通报情况、联络协调及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其他工作。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应急现场控制组: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监督指导污染事故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污染事故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组由县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农林局、卫生局、安监局和消防大队等组成,县环保局负责。 

(三)应急现场监测组:根据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组要求,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污染事故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通报)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和事故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该组由县环保局负责。 

(四)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县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 

(五)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六)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七)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县发改局、交通局和相关镇政府(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由县发改局负责。 

(八)专家咨询组:对污染事故的危害现状作出估计,对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污染事故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撤离)的实施提出技术依据。该组由县环保局和县质监局、卫生局、气象局、安监局等组成,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开发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县环保、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 

2、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镇(开发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县环境污染事故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污染物浓度指标高,有污染物扩散,人员急性中毒。 

2、 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环境中污染物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 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低浓度污染物危害。 

(三)现场处置 

污染事故现场处理,应遵循“先控制,后调查”的原则进行。 

应急现场控制组进入污染事故现场前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设施,做好自身防护。应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指导事故危害区人员撤离、进行防护。当污染事故仍在继续时,应提出制止事态发展的措施建议; 

已形成的污染应提出控制和消除的措施建议。 

(四)监察监测 

应急现场控制组进行现场调查时,首先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地理概况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取证,为确定事故责任、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收集证据。 

应急现场监测组实施应急监测时,应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类型(水、气或两者都有)、事故等级及事故特点(固定源或非固定源),结合事故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水文等基础资料,迅速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布置监测点位,实施不间断或定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同时,根据监测结结果,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提出合理的预防和控制建议;并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直至事故污染消除。 

(五)污染处置 

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后,应根据现场监测调查的结果和专家咨询意见,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去污、消除和清理,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六)情况上报 

应急现场控制组要将事故的发展、现场调查及处置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指挥组要定时向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情况。 

(七)信息发布 

污染事故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由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口径,并指定专人向新闻媒体发布。 

(八)应急终止 

当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已消除(失)时,或在污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应急现场指挥组可以向指挥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终止污染事故应急程序。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县政府预备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三)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溧水县电信局、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溧水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四)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与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县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二)宣传 

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三)奖励及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的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响应、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溧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抄送县环保局。 

(三)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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